縱我國有刑法125條「濫權起訴處罰罪」,但施行至今80餘年全沒發揮功能,很顯然就是政府怠惰放任「檢察官有權無責」,讓人民活在司法威權白色恐怖時代,無怪乎人民對司法沒信心!
#檢察官濫權起訴處罰罪 #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#轉型正義下應究責加害者
依我國193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有關檢察官「濫權起訴處罰罪」的規定,無法發揮功能,妨礙人權的保障甚鉅;亦即,訓政時期、威權時代的法治理念仍然延續到現在,令人難以接受。查該條文迄今歷經81年未曾變動,2007~2011年間立法委員曾經提案修正,由於法務部反對,未完成修法。目前,檢察官濫權起訴侵害人權,當事人在訴訟過程被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對待的不名譽、勞力、時間、費用支出等損害,尤其是人性尊嚴的嚴重受損,在無罪確定後,欲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究責,難如登天,「南科減震案」謝清志博士、「太極門案」等案例,即為明證。
談政府維護人性尊嚴 陳逸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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